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
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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