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 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 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 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