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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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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7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 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 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17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 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 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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