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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2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第八百零八條或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四條
之規定,取得所有權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12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第八百零八條或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四條
之規定,取得所有權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11 條
(埋藏物與添附規定之適用)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第八百零八條或第八百一十一條至第八百一十四
條之規定得取得所有權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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