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9 條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公證人
、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9 條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公證人
、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9 條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法院、
公證人、警察官署、商會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