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公證人 、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法院、 公證人、警察官署、商會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