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 之規定,定其數額。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超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 本一利。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之 規定,定其數額。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起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本 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