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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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9 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 不適用之。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9 條
(祠堂、寺廟等不視為法人)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 不適用之。
民國 1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第 9 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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