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