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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
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