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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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