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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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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66 條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66 條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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