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66 條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66 條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