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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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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63-1 條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 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963- 1 條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 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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