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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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63 條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63 條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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