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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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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58 條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58 條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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