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47 條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 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47 條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 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