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44 條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944 條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44 條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