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0: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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