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其與債權人應負擔 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動產之留置,如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其與債權人所承 擔之義務,或與債務人於交付動產前或交付時所為之指示相牴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