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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5: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24-2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
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
賃關係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
有租賃關係存在。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
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924- 2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
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
賃關係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
有租賃關係存在。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
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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