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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6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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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22 條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 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 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22 條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 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 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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