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20 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
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
分之典價。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
價值比例計算之。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920 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
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
分之典價。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
價值比例計算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20 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
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中扣減典物滅
失部分滅失時之價值之半數。但以扣盡原典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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