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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15 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
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915 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
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15 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
習慣者,依其訂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
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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