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12 條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12 條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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