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 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 其清償期屆滿時,得直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如係金錢債權,僅得就自己 對於出質人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