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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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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