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 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 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