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 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 續。
需役地經分割者,其地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地役權之行使 ,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地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