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52 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
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
人發生效力。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852 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
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
人發生效力。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52 條
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因時效而取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