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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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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51-1 條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851- 1 條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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