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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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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50-5 條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 習慣者,從其習慣。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850- 5 條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 習慣者,從其習慣。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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