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41-5 條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
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841- 5 條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
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