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41-3 條
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
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841- 3 條
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
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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