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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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36-2 條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 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836- 2 條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 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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