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