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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