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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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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17 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17 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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