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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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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