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06 條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
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806 條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
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06 條
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
賣之,而存其價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