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 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地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