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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