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83 條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
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83 條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
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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