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75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
妨阻其全部。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775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
妨阻其全部。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75 條
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
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而為低地所必需者,高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之必要
,不得妨堵其全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