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09: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756- 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