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56 條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
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56 條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
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