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1: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54 條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
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
證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54 條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
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
證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