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53-1 條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753- 1 條
(董監改選後免除其保證責任)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