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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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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49 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 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749 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 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49 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於其清償之限度 內,移轉與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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