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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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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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