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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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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18 條
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 序,宣告無效。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18 條
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 序,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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