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17 條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 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17 條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 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